華梵團契社
華梵大學團契社 組織章程
2012年6月5日同工賴冠廷提出,6月5日社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本團契稱為「華梵大學團契社」,簡稱為「華梵團契」。
第二條:本團契宗旨在於促進校內基督徒學生彼此之交流並引領慕道友更加認識基督教,此外亦於校園中推廣福音,期使福音深植校內每位同學心中。
第三條:本團契隸屬於華梵大學,由學務處課外活動組輔導之。
第二章:社 員 大 會
第四條:凡華梵大學學生認同本團契之宗旨者皆可加入本團契成為社員。
第五條:會員資格
第一款:社員於同一學期參與本團契聚會總數達五次以上者即為本團契之社員,聚會之認定由同工會決定之。
第六條:社員有定期奉獻、參加聚會、參與社務推展、參加社員大會之義務,並有使用公共財產及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之權利。
第七條:凡會員均應遵守本團契之章程,出席社員大會並參加各項活動。
第八條: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為本團契之最高權利機構。
第九條:社員大會之召開
第一款:社員大會由社長每一學期(上學期於期初、下學期於期末)定期召開一次。
第二款:社員大會成會條件:出席會員達總社員數三分之二以上時得以成會。
第三款:社長得視情況主動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第四款:當社員有二分之一以上書面連署或三分之二以上同工提出要求時,得請社長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第十條:社員大會之職責
第一款:選舉社長。
第二款:聽取、質詢同工會之事項報告及審核經費。
第三款:議決各項提案及臨時動議。
第四款:修改組織章程。
第十一條:社長的產生辦法
第一款:僅在校社員有選舉資格。
第二款:社長候選人由當屆同工會與輔導協商提出二人以上名單提出,並由輔導輔助。
第三款:社長候選人須為團契會員,並參加團契聚會達一年以上。
第四款:社長選舉辦法另訂之。
第十二條:社員大會之決議事項須達出席社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贊成始為通過。
第十三條:社員有二分之一以上連署簽名罷免社長時,應由副社長召開臨時社員大會,經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社員表決通過,得罷免社長。社長之職務由副社長代理,並須於一個月內選舉出新社長並成立新內閣。(臨時社員大會成會條件參照第九條第二款)
第三章:同 工 會
第十四條:本團契設置會長及同工若干名,由在校社員選出社長,同工之產生另訂於社長選舉辦法之內。
第十五條:社長對外代表團契,對內處理團契社務,並為同工會及社員大會主席。
第十六條:同工會需三分之二以上同工出席始得成會。決議時應以過半數出席同工同意為準,同票數時由主席決定。
第十七條:同工須設副社長、靈修(須為已受洗之教會會員)、文書,音樂、出納、會計,其他各部門視情況而設立。
第十八條:同工會職責
第一款:計劃並推行團契每學期各種活動,執行社員大會之決議。
第二款:管理團契財產,公佈每學期預算及籌募經費。
第三款:出席社員大會,提出報告並接受質詢。
第四章:團 契 經 費
第十九條:本團契主要經費來源為契友及各界奉獻。
第二十條:本團契之財務委託社長,並向同工會負責。會員如有疑義,得檢具書面具體名目要求查帳,同工會不得拒絕受理該項查帳。
第五章:附 則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若有未盡事宜,得由社員大會,或經二分之一以上同工書面連署,達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而修改之。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未訂事宜得另訂辦法施行之。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由社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之。